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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环境伦理学的研究

  我国的环境伦理学研究始于20世纪70年代后期。当时,一方面,我国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开始引起学术界的关注;另一方面,在改革开放、思想解放的大背景下,借鉴西方研究成果,开阔学术视野,跟上世界学术的前沿。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经过20多年的发展,中国的环境伦理学研究已经初步形成了独自的理论观点、学科范式和问题意识,主要围绕以下问题展开争鸣:

  1、 环境伦理学的研究对象

  环境伦理学是研究人与自然的伦理关系的学科。认为人与自然的关系本身具有伦理意义,这种关系需要用伦理规范来加以调节。环境伦理学不同于传统伦理学的根本特征是,把伦理道德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范围扩展到人与动物甚至与整个自然界关系的范围,。

  2、 关于人类中心主义

  (1)人类中心主义是一种价值观。人类中心主义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把人置于中心的位置,主张人类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是人类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进行实践活动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点,人类利益是人类行为的终极价值尺度,人只对人负有直接的道德义务,而对自然环境只是一种间接的义务。但是,人类不能凌驾于自然规律之上对自然为所欲为。

  (2)人类中心主义是一种世界观,自然观。人类处于宇宙的中心,人类由于居于生物进化的最高层次,理所当然地居于自然物种的中心。为了人类的利益,不惜以破坏生态平衡为代价。

  (3)人类中心主义有两种形态——强人类中心主义(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绝对的人类中心主义)和弱人类中心主义(现代的人类中心主义、相对的人类中心主义)。强人类中心主义从感性愿望而不是理性反思出发,把自然万物作为满足人类所有需要的工具,自然界是人类利益满足的仓库。弱人类中心主义从人类的理性出发,在坚持人类根本利益的同时,主张从人类利益的角度保护生态环境,要求以尊重自然规律及其内在价值为基础来规范人类的行为。

  (4)人类中心主义有四个历史形态:第一,宇宙人类中心主义(也叫古代人类中心主义)。由古罗马的“地心说”地球处于宇宙的中心想当然地推出人类及万物也处于宇宙的中心。这只是一种地理位置上的人类中心说,没有涉及人与自然的关系。第二,神学人类中心主义。它来源于欧洲中世纪基督教的世界观,它认为人为神而存在,万物为人而存在,在神的旨意下人与自然达到和谐统一。第三,近代人类中心主义。近代科学技术的巨大发展,使人类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能力得到提高,人的主体性得到弘扬,主宰自然的意识越演越烈。第四,生态人类中心主义。产生于20世纪60―70年代,由于生态危机的加重而出现的一种新的思想。其思想的核心是人类为了解决人类所面临的生态危机,必须保护自然环境,与大自然和谐相处。

  (5)人类中心主义有三个层次:第一,本体论的人类中心主义。认为人在本体论的层次上处于宇宙的中心,人与万物处于中心与边缘,主宰与被主宰的关系之中。第二,认识论的人类中心主义。人类对万物的认识都是以人的视角、方式并根据人的需要来进行的,是以人类固有的内在尺度进行的。第三,价值论的人类中心主义。主张人类的一切活动都以人的利益为出发点,为人的利益服务,满足人的目的与需要。

  3、关于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问题

  (1)走出论。认为,应当走出或超越人类中心主义。因为人类中心主义只承认自然对人类的价值而不承认自然本身具有其内在价值,只承认人对自然利用的权利,而无视自然的稳定与和谐。因此,人类中心主义是生态环境恶化的直接原因,应当走出或超越这个误区。

  (2)走入论。认为,非人类中心论存在逻辑上的弱点和缺陷,作为认识论和价值观的人类中心主义是无法超越的,它是人类主体意识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人类社会的实践本性,是社会发展的内在驱动力,是人类生存的永恒支点,人类通过它体现了自己的价值,同时它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动力。因此,人类中心主义不仅不能超越,而且更应当走入。

  (3)有条件的走入论。认为,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各有其合理性和缺陷,因而提出“超越和整合”的思路。认为应当抛弃征服自然的人类中心主义,主张走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现代人类生态中心主义。

  4、关于自然的价值问题

  人类为什么要尊重和保护人之外的自然?西方环境伦理学家认为,这是因为自然具有内在价值;不讲内在价值,就没有环境伦理学。所谓内在价值,是指自然以自身为目的,它不需要依人类的评价而存在,它自身就是评价者和行动者。在中国,内在价值至今仍是一个极有争议的概念,争论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1)是否只有人才具有内在价值?(2)有无内在价值能否成为接受道德关怀的唯一标准?(3)具有内在价值是否意味着道德地位一律平等?余谋昌等人较早对内在价值进行了探讨,认为自然界除了具有作为人的手段(工具)的价值外还存在内在价值。所以人类不应该只从人的尺度进行评价,而应该承认自然界自身具有内在价值。而另一派观点则认为,自然的价值是以人的主体性为尺度来衡量的,自然有没有价值就看它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什么意义,对人有没有有用性。它对人类来说,只是一个利用的手段和工具。它的价值也就是工具价值。没有必要把属人的价值概念赋予非人的自然,只有承认自然是人与人交往的必然中介,就可合理地归结出环境伦理的基本主张。

  5、关于人与自然之间是否存在伦理关系的问题

  有两种相反的意见。一种观点认为,人与自然界之间没有伦理关系。由于自然没有意识,也没有意志,很难上升到主体的地位。“伦理关系”是一个社会关系的范畴,除了具有意识并有意志的人之外,都不具有充当伦理主体和客体的资格,都不可能和人结成伦理关系。环境伦理学所讲的“环境伦理”是指人与自然之间的价值关系中价值主体之间的伦理。因为人与自然的关系归根结底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一些人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直接或间接地损害了其他一些人的利益。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与人的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人对自然存在伦理关系。人对自然负有道德义务。只有当人类把道德义务扩展到整个自然共同体之中的时候,人类的道德才是完整的。人类应该站在自然的立场上,在更大的范围内,考虑人类在自然生态系统中的行为方式。这也就是一种一切生物相互依存的生态伦理。

  综上所述,中国环境伦理学在这些理论问题的研究上取得了很大进展,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重环境伦理的理论研究,而忽视现实问题的解决。国外的经验证明,只有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环境伦理学的研究才会生机勃勃。中国环境伦理学要体现出实践功能,表现在:参与社会发展理论研究、关注重大生态环境问题、普及环境伦理教育,树立决策层的环境伦理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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